李坤律师执业背景与刑辩业务方向
李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执业至今十余年,担任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长期专注专职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兼顾律所管理与刑辩团队的实务运营,深耕各类刑事案件实务办理,业务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传统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实务工作中较多处理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以及无罪辩护类案件。
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证据与细节,很多刑事案件,表面看案件定性清晰,但拆解案卷材料之后,会发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层面均存在大量辩护空间。部分案件当事人被采取羁押措施之后,家属容易陷入被动,盲目认为案件走向已经定型,忽略案件中主观要件、资金流向、客观行为等关键辩护要点。李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始终坚持从卷宗证据出发,梳理客观行为事实,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边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与财产层面的合法权益。
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尤其是诈骗罪案件,经常出现刑民交叉情形。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是否存在真实对应的业务往来,行为人在整个案件当中参与的具体环节,都是影响案件最终走向的重要因素。很多当事人被卷入诈骗案件,并不是直接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核心行为,只是参与部分辅助工作,却因共同犯罪的立案逻辑被一并追诉。这类案件,如果没有细致的证据梳理与专业辩护,当事人很容易承受过重的刑事评价。下面结合李坤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罪不起诉真实案例,从案件背景、辩护困境、辩护策略、律师代理作用、案件结果以及实务警示多个维度展开完整解析。
一、案情描述
1.案件背景
当事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以代运营网店的名义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认定涉案总金额460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家属委托辩护之时,张某已经被羁押5个月。
从在案侦查阶段的材料来看,同案人员存在设计诱导话术、向客户承诺网店运营效果的行为,多名被害人报案,反映支付服务费之后网店运营效果不及预期,由此引发刑事立案。张某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员,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侦查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案件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如果该金额全部被司法机关采信,张某会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2.案件核心困境
,当事人已经长时间羁押,办案时间紧张。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期限有限,同时还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窗口,需要在有限时间内梳理海量聊天记录、服务凭证、资金流水,及时提交完整辩护意见,一旦错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窗口,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争取不起诉的难度会明显提升。
第二,共同犯罪的归责压力。本案属于多人共同涉案,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倾向于把全部涉案金额归到全部参与人员身上,并不会主动区分不同人员实际参与的工作内容,张某因参与项目当中的技术对接工作,被直接归入诈骗共犯人员范围。
第三,资金总额巨大,区分有效资金与涉案赃款难度高。460万元整体涉案金额之下,混杂着有真实服务交付对应的资金,以及没有实际服务、纯粹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资金。两类资金混杂在一起,需要逐一核对凭证,拆分每一笔资金对应的业务,才能够把具备真实交易基础的部分从涉案犯罪金额当中剥离。
第四,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两难。如果直接笼统接受全部指控金额认罪认罚,当事人会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如果完全拒绝认罪认罚,又会失去制度带来的从宽处理机会,需要找到平衡点,针对客观能够确认的获利部分进行退赔,而不是全盘认可全部指控犯罪数额。
第五,被害人的情绪压力。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对案件处理存在较高的期待,想要实现不起诉处理,需要妥善处理退赔谅解相关工作,平衡被害人损失弥补与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二、李坤律师在本案当中的正向作用
接受家属委托之后,李坤律师团队时间开展阅卷工作,梳理全部案卷材料,确定以论证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拆分涉案资金、合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为核心的整套辩护方案,多维度推进辩护工作。
① 梳理电子证据,厘清当事人实际参与行为,论证缺少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律师完整调取梳理全案聊天记录,区分不同人员的工作分工,还原张某实际参与的工作内容。案卷证据可以证实,张某仅仅承担项目当中的技术对接工作,没有参与面向客户的话术设计,没有参与对外宣传承诺,也没有主导项目的运营决策。诈骗罪成立,需要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结合客观行为证据,辩护意见重点论述张某并不具备虚构事实、骗取客户钱款的主观故意,不满足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② 核对全部业务凭证,拆分资金流水,剥离具备真实服务基础的资金。
面对460万元的指控总金额,律师没有笼统对金额提出异议,而是逐笔核对案卷附随的业务单据、交付记录,从中梳理出合计210万元对应的业务存在真实服务交付凭证。该部分资金对应的服务已经实际落地,不属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犯罪所得,该部分金额应当在犯罪数额当中予以剔除。剔除该部分金额之后,剩余涉案金额不再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从数额层面大幅降低案件的量刑压力。
③ 把握认罪认罚尺度,合理开展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结合已经拆分之后的剩余获利金额,律师协助当事人家属开展退赔工作,仅针对客观能够确认的违法获利部分进行全额退赔,同时积极对接被害人,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既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不盲目认可侦查机关的全部指控数额,守住事实证据层面的辩护底线。
④ 多轮和检察机关沟通,提交完整书面法律意见。
律师结合聊天记录、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流水、谅解材料,形成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焦点,向办案机关充分说明本案的核心辩护逻辑,说明本案当中真实业务和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的客观情况,阐释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的理由,推动检察机关审视全案证据,考量不起诉的处理路径。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完整接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认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解除羁押,实现无罪释放。
三、本案带来的实务警示
这一起不起诉案例,能够反映出经济犯罪案件当中非常关键的实务启示。很多当事人会产生误区,认为只要案件已经刑事立案,侦查机关认定构成犯罪,那么后续的处理结果就很难改变。但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每一笔涉案数额,每一项主观要件,都需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
,区分共同犯罪当中不同人员的行为作用十分关键。多人参与的项目当中,并不是只要参与部分工作,就必然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要区分人员是主导策划人员,还是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结合主观认知、参与环节、获利情况综合评价,不能简单以参与项目就直接认定全部犯罪责任。
第二,经济类案件,资金流向与业务凭证是辩护的重要抓手。面对大额指控数额,不能直接全盘接受,要逐笔区分哪些资金有真实业务背景,哪些属于犯罪所得。不能把正常商业服务往来产生的资金,直接归入犯罪数额。如果无法把资金事实拆分清楚,案件就很难挖掘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空间。
第三,认罪认罚不等于全盘接受全部指控。当事人和家属要分清,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争取从宽,但不代表要放弃对事实、数额的抗辩。可以针对查证属实的部分接受处罚,对于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部分,依然可以提出辩护意见,避免出现“花钱买刑”式的全盘认可。
第四,刑民交叉场景下,要分清民事履约纠纷和刑事诈骗的边界。商业经营当中,服务效果不及预期、履约存在瑕疵,属于民事层面的合同纠纷,并不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判断是否构成诈骗,核心要看行为人是否自始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五,刑事案件辩护时机十分重要。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及时提交完整的辩护证据和法律意见,相比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再开展辩护,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