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无书面代持协议继承人确认股权财产权益案例

2026-10-05 13:15   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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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丈夫李某共同出资,投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出于个人原因,夫妻不便做工商显名股东,交由丈夫李某处理,便委托亲戚张某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20% 股权,各方未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协议。 全部出资款项均从李某个人账户转出;公司历年对应股权分红,均直接支付至李某账户。李某去世后,继承人许某要求名义股东张某配合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完成显名,张某否认存在股权代持,主张自己就是案涉 20% 股权的真实股东。 李某的继承人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代持关系、继承对应股权权益,并要求张某配合办理工商显名登记。

在案完整证据链(无书面代持协议,依靠间接证据形成高度盖然性)

出资证据: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直接转出全部对应股权的出资款转账流水,证明实际出资来源于被继承人李某;

分红履行证据:多年分红银行流水,公司分红持续直接发放给李某,名义股东张某并未实际享有分红收益;

合意类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多次提及、确认张某仅为挂名代持股权;

录音证据:家庭会议录音,录音中各方谈及案涉股权代持事实,佐证口头代持合意;

公司内部凭证: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印证分红流向、出资事实;

证人证言:多名知晓代持背景的证人出庭作证,辅助印证代持口头约定。

裁判核心逻辑:没有书面代持协议,并非当然否定代持关系;法院综合全部间接证据,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合意北京海淀法...

判决结果

1. 确认继承人享有案涉 20% 股权全部财产性权益:该股权对应的分红收益、股权转让对价等财产利益全部归李某继承人所有;判令名义股东张某向继承人支付尚未发放的股权分红;未来该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转让款,均归属继承人。

2. 驳回继承人要求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显名)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要变更为工商登记股东,需要经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不满足该条件,故不支持工商显名登记请求。

区分两层权利:

对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可确认投资财产权益,保护实际出资、继承的财产利益,该约束仅发生在张某与继承人之间;

对外(对公司、其他股东、外部第三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身份,不能直接强制公司做工商变更登记,受有限公司人合性限制。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地址位于北京海淀区数码大厦A座711,设有股权律师团队擅长股权代持、股权转让、对赌回购、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股东僵局、离婚股权分割、继承股权分割、离婚代持股权分割、代持股权继承纠纷、隐名股权离婚分割、隐名股权遗产继承、重大股权确权、投资退出、虚拟股权、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权回购、对赌争议、公司重组、跨境股权、公司决议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投融资类股权、出资纠纷等。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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